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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野:高校就业造假能否入刑?

[摘要]虹野:高校就业造假能否入刑? 文/虹野 据澎湃新闻报道,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为提高就业率,让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做假接收函,导致500名学生无法参加基层服务项目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几乎每年毕业季都会曝出这样的新闻,有网友感叹说,以...

  虹野:高校就业造假能否入刑?

  文/虹野

  据澎湃新闻报道,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为提高就业率,让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做假接收函,导致500名学生无法参加基层服务项目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几乎每年毕业季都会曝出这样的新闻,有网友感叹说,以不发毕业证、不发助学金、剥夺奖学金评选资格威胁学生造假就业信息的学校不在少数,“造假就业率已是公开的秘密”。

  为什么学校如此热衷于就业率造假?或许是考核政策的问题。或许是其他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公共数据其真实性却是要保障的,如若数据造假,基于数据之上的任何分析都会出现偏差,都有可能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重大影响,甚至带来重大的损失。

  现在最应该思考的不是学校为什么热衷于就业率造假,而是学校为什么敢于就业率造假?每当舆论发现某学校就业率造假,只当花边新闻娱乐八卦哈哈一笑了之,更有不少人认为是考核政策的问题,这种就业率造假“有理”没有追责或许才是助长此类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就业率的数据和就业率的实际感受的差异更是给国家信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带来国家基于数据基础之上的进一步决策的失误,可能会给国家和人们的利益带来重大的损失。可是为何执法部门面对着赤裸裸的举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的第七条“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第八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九条“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显然大学就业数据造假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使得学生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该由检察机关根据“渎职罪”立案侦查。在当今高考作弊都已经列入了刑法,高校数据造假其危害性更大,而且有法律条文规定,为何不能依法执行追究刑事责任呢?

  或许会有人说,如果追究刑事责任打击面就会过大,可是就业率数据造假普遍的现象何尝不是法律的纵容呢?或许在造假方面法律真的需要硬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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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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