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07 08:3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虹野:教育主管部门需建立教师行为准则避免教师堕入“师德困境”
文/虹野
昨日在网上看到一教育局处罚教师违反师德的公告截图,一教师因为学生迟到时候没有报告进了教室,该教师让学生站到教室后面,该生不乐,辱骂了该教师,双方发生了口角,进而推攘,肢体发生了冲突。该教育局扣发了这位教师的一年绩效工资并被“发配”的山区支教一年。这件事情处理的是否公正合理姑且不说,现在主要从“技术”上谈论教师如何进行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了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据此,教师可以判断“学生不打报告进教师是有害于学生本人和其他学生的行为”,那么教师就有制止学生这种行为的义务,且有批评该现象的义务,这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责任。
问题在于当教师制止学生不好的行为时,如果学生不听从,反而辱骂甚至殴打教师,此时教师应该如何应对呢?这种现象中国从古自今甚为罕见,即便偶尔出现也大都认为是教师个人问题,无法使得学生尊重。可是当今,辱骂、殴打教师大有泛滥之势,教师在履行教育义务的时候,难免遇到一些学生过激行为,此后应该如何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应对措施”。大部分教师都采用“以牙还牙”有辱斯文的方式,要么忍气吐生不了了之。以牙还牙的辱骂或与学生赤膊对阵都与现在师德要求不相符合,很容易如新闻中的教师一样被教育主管部门处置。如果忍气吐生,则又违背了教师法的要求,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置之不理。此时教师就处在了“两难之境”。制止学生不好的行为,容易进一步激发矛盾,甚至把自己身家性命都“赔”进去;不制止,则违法教师法。
此时,教师个人已经无法独立行使教师法的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则需要在保护教师遵守师德的前提下,为教师行使《教师法》义务制止学生不良行为提供帮助。教育主管部门需对教师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行为制定更为细致的“行为准则”,并把教师的师德风险降低为零。比如,当该教师制止学生不良行为时,如果遇到学生抵触或者辱骂,则需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立刻介入,依法行使学校批评教育的权力。
如此教师既遵守了《教师法》,又不至于违法师德。
但是,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在对教师因为管理学生引起师生冲突的时候,教师处于本能,被迫违反师德要求的时候,其主要原因并非教师师德低下,而是教育主管部门保障制度不到位,因此文前谈到教育局对该教师的处置是不恰当的,此时的第一责任人并非是教师,而是教育主管部门。如果教师因为师德问题被扣发一年绩效工资且被“发配”山区,那教育局局长则应该因置“广大教师于险地”而渎职,至少开除或者追究渎职罪吧。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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