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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与迁入考生报名条件界定实施办法摘要

[摘要]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近日公布 本网讯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通知,对2016年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近日公布

  本网讯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通知,对2016年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主要对报名条件中涉及的“年限”以及考生和家长应具备的“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纳税及社会保险”、“学籍与连续就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考生从小学到高中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学籍且连续就读、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考生本人与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等特殊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考报名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办法,即一律按参加高考年度的9月1日起向前推算。参加2016年高考的考生,其“满3年”的条件要从2013年9月1日算起。

  《通知》明确,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除满足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中所规定的高中阶段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参加当年中考的相关条件,即:从2013年3月15日到同年8月31日,符合学籍、实际就读、合法居住、缴纳社保等条件,方具备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并可参加本科录取。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则须符合自治区教育厅25号文件所规定的与高中阶段相对应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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