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30 09:4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什么?
“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个概念,是在2005年10月11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当时主要是指经济领域的服务均等化。
后来,公共服务的内涵逐渐丰富。2012年5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基本公共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并确定了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教育领域的义务教育免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等。
均等化不是平均化和无差异化,而是指人人都能享受到公共服务,享受的机会是平等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以及地区间不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
教育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点内涵:一是即不分城乡、地域和人群,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受这种服务;二是要将这些服务的差距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近几年,国家在推进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持续发力,成果显著——
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均等
我国已全面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即使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入学机会均等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
区域间升入高校的机会均等
从2007年开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控制部属高校属地招生比例、支援中西部招生协作计划等,不断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区域间高考录取率差距明显缩小,2013年全国高考平均录取率为76%,最低省份录取率达到70%,两者的差距由2007年的17个百分点缩小至2013年6个百分点。
城乡间升入重点高校的机会均等
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实施 “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从当年1万名的招生计划,扩大到2013年的3万名,再到2014年的5万名;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人数,2013年较2012年增加了8.5%,2014年较2013年增加了11.4%。
2014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拿出2%的招生指标单独招生农村学子;在教育部的部署下,各省份落实“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增加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机会。
通过这些措施,缩小了区域、城乡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农村学生上重点大学比例占全国考生总数的44.8%,越来越多的贫寒子弟有机会考上重点大学。
改善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
2012年8月,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省份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2014年,28个省份解决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高考问题,5.6万名考生受益。除此以外,在上海、浙江等地,政府还采取向民办学校购买学额的方式,让39万名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到了政府服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比例已达83.5%。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新举措,加快了我国教育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对改善教育民生意义重大
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消除城乡学生的福利差异
会议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统一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定额标准给予补助。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了这项政策的两个好处:
一是让更多农村学生受惠。过去也有生均公用经费,但城乡之间是有差别的,现在提出国家统一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这个底数肯定是要提高的,如此,能让农村学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教育均衡也能够进一步实现。
二是提升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我国教育经费主要是由县级承担,我们也提出了要加强省级统筹,可以说,总体上看,会有地方间的财政差异,这个差异很大。保证全国的义务教育均衡依然是缺乏财政支撑的。这次国务院的决定,通过这个改变来提升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总体上可以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推动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教育均衡。
教育经费“钱随人走”,解决随迁子女入学经费投入难题
会议提出,统一实现“两免一补”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于这项政策,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分析:
对于随迁子女入学,从2008年起,我国实行的是“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的“两为主”原则,这在短期内,可通过对流入地地方政府提出要求来落实,但缺乏长效机制,因为按照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流入地为主”就意味着要由流入地政府投入教育经费加以保障。接受随迁子女越多,承担的教育投入也就越多,这会使流入地政府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积极性。近年来,中央财政对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比较好的地区进行奖励,但奖励的经费相对于流入地政府的投入来说是杯水车薪。
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建立经费随学籍走的新机制,即一名学生从一地流出到另一地求学,就应该把投到这名学生身上的费用(学费、杂费、书本费等)也跟随到流入地,这样,就会减轻流入地的负担。
两个“统一”都包含民办学校,促进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发展
有人不解,认为民办学校学费都很高,为何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免除学杂费范畴。事实上,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确保学生上好学功不可没。
熊丙奇在文章中写道,一些人的不解,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忽视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按照义务教育法,每个适龄孩子,不管在哪类学校上学,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享有政府对公民一样的投入、补贴。近年来,我国有的地方已把民办学校纳入补贴范畴,可是,还有相当多的地方,把民办学校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并不都是高收费学校,其中有一部分办学条件十分简陋,此外,还有在体制边缘艰难求生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同样在为适龄学生提供义务教育,但由于没有政府补贴,在这些学校求学的孩子,享受不到和公办学校一样的办学条件,这是有违教育公平的。
新政缩小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悬殊落差,提高了民办学校的地位,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
新政受益人群广,受益人数多
教育部部长助理陈舜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介绍,新的制度实施以后,最直接的受益者主要有这几个群体:第一类学生是从农村到城市读书的学生,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1300万左右。第二类学生是寄宿制学生,群体在3000万以上。第三类学生是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1200万左右。第四类学生是小规模学校的学生,主要是村小教学点的学生,受益学生在500万左右。第五类学生是特殊教育的学生,保障程度会大幅提高。
结 语
用于改善教育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虽在不断增加,但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没有休止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也要看到每一分投入都来之不易,应做好规划,专款专用,力求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中国教育报刊社蒲公英评论出品,编辑田贵兴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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