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1 08:31 我要投稿
编者按: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做了明确规定,涉及免书本费、贫困生补助和营养膳食补助三个主要项目,各项目的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设为100%。201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加快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十三五”时期教育公平的实现,我们有必要对“十二五”时期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数据来源:本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NSRC)设计与实施的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调查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了28个区县的112所学校、438个班级、19487名初中学生作为调查样本,调查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及校领导。数据对于我国初中的情况具有全国的代表性。
免书本费服务落实较好,贫困生补助仍需精准化
调查显示,各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享受比例不公。三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中,享有免书本费的比例最高,为52.7%,明显高于免费午餐和贫困生补助的比例,后两者分别为7.1%和9.9%。
超过六成的学生(60.1%)享受至少一种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其中,51.4%的学生接受过其中一项,7.8%的学生接受过其中两项,0.9%的学生接受过全部三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39.99%的学生未接受免书本费、免费午餐、贫困生补助三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中的任何一项。
分析发现,贫困生补助的享受机会并不会因学生的成绩排名而异,而是与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有关。根据家长自报家庭经济状况,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贫困生补助的比例为19.35%,大约80.6%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未能享受到贫困生补助;而自认为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学生享受贫困生补助的比例也有7.28%。同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免费午餐的比例高于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的相应比例,两者分别为10.6%和6.16%;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免书本费的比例则稍微低于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的相应比例,两者分别为50.94%和53.19%。
外地学生享受机会低于本地学生,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有待加强
数据显示,从学校层面来看,为本地学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学校多于同时可以为外地学生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学校。其中,分别有85.0%和73.8%的学校可以为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提供免书本费的服务,分别有15.1%和11.5%的学校可以为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提供免费午餐的服务,分别有73.4%和51.0%的学校可以为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提供贫困生补助的服务。
从学生实际享受情况来看,本地学生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比例高于外地学生。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享有免费午餐和贫困生补助的比例相差均在5个百分点左右,而两者享有免书本费的比例相差不大。其中,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享有免费午餐的比例分别为8.0%和3.2%,享有贫困生补助的比例分别为10.9%和5.5%,享有免书本费的比例分别为52.8%和52.5%。
政策倾向农村,住校生免费午餐成为薄弱环节
调查发现,农村学校的学生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比例均高于城市学校的学生。其中,农村学校的学生享受免费午餐的比例与城市学校的学生相差不大,分别为7.8%和6.8%;而农村学校的学生享受免书本费、贫困生补助的比例均显著高于城市学校的学生,农村学校学生的相应比例分别为63.0%和17.6%,城市学校学生的相应比例分别为46.8%和5.4%。
对于家庭贫困的农村学生而言,住校生与非住校生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也存在差异。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生享受免书本费的比例为60.8%,略高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住校生,后者的相应比例为57.0%;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生享受免费午餐的比例为8.0%,低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住校生,后者的相应比例为12.0%;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生享受贫困生补助的比例为29.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住校生享受贫困生补助的比例为20.4%。因此,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住校生的免费午餐不到位问题亟待解决。
县城学校、非重点学校享受机会优先
县城及下属乡镇学校的学生享受各项基本服务的比例均高于地级市城区和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城区学校的学生。具体而言,县城学校学生享受免书本费的比例为54.91%,地级市和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城区学校的学生的相应比例为50.43%和50.81%;县城学校学生享受免费午餐的比例为9.65%,地级市和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城区学校的学生相应比例为2.53%和5.86%;县城学校学生享受贫困生补助的比例为16.84%,地级市和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城区学校的学生的相应比例为5.54%和2.31%。
数据显示,非重点学校的学生享受免书本费、免费午餐、贫困生补助三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比例均高于重点学校学生的相应比例。具体而言,非重点学校的学生享受免书本费、免费午餐和贫困补助的比例分别为56.7%、7.8%和11.5%,重点学校学生的相应比例分别为38.4%、5.0%和4.6%。非重点学校的学生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教育的比例高于重点学校学生的事实表明,政府在落实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时有意对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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