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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拟明确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禁考1至3年

[摘要]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作弊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 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替考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作弊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

  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替考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 案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 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 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 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指出,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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