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09 11:09 我要投稿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5月31日,河南省高院对外发布保护儿童权益,打击侵害儿童犯罪工作情况。大河网记者获悉,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0件,判处犯罪分子38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9人。
对侵害儿童的这些犯罪严厉打击
近年来,河南省高院坚持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方针,对与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犯强奸罪,以及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严格适用缓刑。与此同时,依法打击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铲除买方市场,切断利益链条,强化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源头防范。
审结涉“三留守人员”案件3万余件
从2014年开始,河南省法院系统连续开展了“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保护活动。全省共组建273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审结涉“三留守人员”案件3万余件,涉及人数近5万人,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有力保护了儿童合法权益。
今后对涉儿童犯罪,仍将“严”字当头
在未来,河南省法院仍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特别是对于有拐卖、强奸、猥亵等侵害儿童权益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以及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受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惩。
河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审判活动,向社会、向公众宣誓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决心,彰显法律的威严,斩断犯罪分子的罪恶之手。
推进家事审判,完善司法救助
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让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审理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未成年人监护权等在内的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美满,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同时,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为儿童维权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绿色诉讼通道。
当天,河南省高院还公布了保护儿童权益的10个典型案例。
保护儿童权益并不是一个部门的事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秀玲与被害人王某(5岁)两家系邻居,王某生前经常去李秀玲家找其孙子玩耍,李秀玲因嫉妒王某比自己的孙子健康、聪明而产生了杀害王某的念头。案例1:被告因羡慕邻居孩子聪明竟将其杀害
2015年7月8日下午,李秀玲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在得知被害人奶奶准备洗澡时离开被害人家。18时许,李秀玲发现王某独自一人在胡同口玩耍,遂将王某诱骗家中,用双手狠掐王某颈部,又用衣服缠绕王某颈部猛勒,致王某当场死亡。李秀玲用床单将王某尸体包裹并隐藏于家中的窨井内,用土、水泥块等物进行掩埋。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秀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秀玲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秀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秀玲与被害人系邻居,因妒忌之心将年仅5岁的被害人杀害,李秀玲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2:被告强行与18名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学奇于1998年9月25日、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及从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先后窜至长葛市、许昌县、许昌市魏都区等地,15次潜入多所学校女生宿舍和民宅,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18名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1次;三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11元。
裁判结果: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学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被告人杨学奇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杨学奇对多名妇女实施强奸、猥亵,1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场所多为学生宿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定杨学奇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故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3:被告在教室内猥亵7名女童 被判12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洋东系某县小学一年级数学教师。2014年下半学期以来,刘洋东在学校教室内,多次对其所在班级的女学生袁某某、冀某某、付某某、冀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采取抠、摸阴部、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洋东使用淫秽手段对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权,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刘洋东身为教师,对儿童负有教育职责,却利用此便利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犯罪,被侵害的被害人多达七名,社会危害性大,且均为不满八周岁的幼小儿童。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洋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在生活中,受到如此伤害的儿童不在少数,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加上对老师的惧怕心理,很少主动对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也有一些学生家长认为遭遇猥亵是丑事,难以启齿,这样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4:被告利用支付宝诈骗未成年人10余万元
基本案情:2015年8月份,被告人刘碧珊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授入侵他人电脑技术、包教包会外挂及用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用。
驻马店市某校学生张某某(10岁)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碧珊取得联系,并用其父手机通过“支付宝”给刘碧珊账户支付款项。
自2015年10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刘碧珊通过互联网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网游外挂”及配套使用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133079.6元。案发后,刘碧珊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碧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通过案件的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醒青少年网上冲浪时要提高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也使家长意识到日常生活中要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对孩子进行日常交易常识的教育和引导,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以避免陷入网络诈骗。
案例5: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获刑2年半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通过QQ聊天结识赵某某(时年15岁)。9月28日,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告知自己的女朋友焦某某(时年14岁)在自己家里住,预谋由赵某某说服、诓骗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赚钱两人平分。赵某某遂赶至廖某某家中,哄骗焦某某,并将其带至灵宝市多家酒店卖淫。
裁判结果:被告人廖某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赵某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法庭了解到廖某某自幼辍学,其父母对其比较溺爱,平时忙于农活,对其失之管教。廖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朋友交往中,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审理中,廖某某不能正视自身的犯罪行为,不顾案件事实证据,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处罚。为让廖某某接受教训、避免日后重新犯罪,法院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监禁刑,亦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一种保护。
另外5起典型案例内容包括健康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案件。(线索提供:乔良 刘铁良 陈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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