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4 09:28 我要投稿
身边的事儿
某电器公司租赁一仓库用于存放货物,2014年4月的一天,10周岁的小明和5周岁的小圆在仓库附近玩耍。小明拉了一块草席到无人值守的仓库门口准备点火玩,小圆也帮忙拉草席。其间,小翔到现场观看。之后当小明点燃草席时,小翔感到害怕而远离点火处。小圆捡了一个瓶子接满水交给小明用于灭火。
草席被点燃1分钟后,火苗顺着仓库大门下面的缝隙进入仓库,引燃了电器公司的库存货物。5分钟后,3人见火势太大施救无效而先后逃离现场。该公司的电脑账目显示,库存货物损失约317.96万元。后经该电器公司申请,长葛县法院委托,河南中财德普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该电器公司的电脑货物损失清单,对库存货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约为311.93万元,该电器公司支付鉴定费两万元。
结果
长葛县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判决小明的监护人赔偿电器公司损失187.158万元;驳回某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电器公司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点燃草席引发火灾,造成某电器公司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侵害了电器公司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案中,因小明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在整个事件中,虽然小翔在现场,但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教唆、帮助小明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小明点火的整个过程中,小圆都在其身边,并帮助小明拉扯草席。但小圆当时年仅5周岁,虽跟随小明玩耍,但其与小明的年龄和智商的差距决定了其与小明对于实施点火行为无意思联络,其行为相对于小明来讲无关紧要,不能认定小圆是共同侵权人。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电器公司在厂院中设置仓库,该厂院人员混杂,出入自由,没有安排专人看守仓库,从点火到火势不可控
制的6分钟内,电器公司一方均无人在场。但是作为企业,电器公司没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也未安排必要的仓库管理员,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对本案火灾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根据该案案情,酌定小明的监护人应赔偿电器公司损失187.15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胡斌 通讯员姚永丽 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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