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2 08:59 我要投稿
女孩就是从这个5楼阳台坠下去的。记者陈忧子 摄
10月8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在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上的一出租屋内,一名2岁女孩小熊在妈妈外出买菜时,突然从5楼阳台坠下。幸运的是,小女孩在高空坠落时,先是落在楼宇间电线上缓冲了一下,随后又摔在楼下车上后滑到地上,经检查后并无大碍。
坠下时受到电线与轿车缓冲保护
事发地点位于金岭北路板头六街的一栋5层高的出租屋。前日上午7时50分左右,清洁工林大姐正在附近扫地,突然听到不远处发出“砰”的一声巨响,之后传来小女孩的哭声。她放下扫把走过去一看,一个身穿粉红色衣服、光着双脚的小女孩跪在地上,双手撑着地想站起来。“没有看到她受伤流血,就看到在那里哭。”
林大姐表示,小女孩是从五楼出租屋的阳台上掉下来的。“先是撞上了电线缓冲了一下,然后又摔在楼下的一辆车的车顶,再滑落到地面上。”“车顶还被砸出了一个坑。”林大姐说。
在附近街坊围观时,孩子的妈妈提着袋子从菜市场回来。了解情况后,小孩的妈妈抱起女儿安慰一番,并上楼将1岁多的儿子也抱下来一同坐救护车去到南沙中心医院。据医院工作人员表示,小女孩拍CT显示并无大碍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检查和治疗。
疑踏上阳台的煤气罐翻护栏失足
记者了解到,出事的小女孩姓熊。小熊爸爸是湖南黄冈人,平时在南沙的一间汽车厂工作,妈妈则为全职主妇,在家里照顾两个小孩。几个月前,一家人才搬到这里居住。
随后,记者来到小熊的家中,一位自称是小熊爸爸朋友的男子开门。记者看到,阳台的护栏约1.2米高,2岁孩童并不能翻过去。不过,在阳台的右角有一个小型煤气罐。“应该是睡醒之后看妈妈不在家,就爬上了这个煤气罐,翻过护栏掉下去的。”该男子说。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小熊的妈妈。她表示,小孩目前并没有什么大碍,但是还要留院观察一两天。她说:“平时都是小孩的爸爸买菜的,那天他不舒服,我就去买菜了,没想到会发生意外。”但她表示,小孩的爸爸当时也不在家里。
记者发现,小熊所住的出租屋除了4楼阳台有玻璃窗外,另外三层均未装有任何防护设备。此外,附近的房屋大多没有护栏,或者安装的护栏十分低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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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有幼儿坠楼 不能单靠托举哥
2012年6月3日,在广州天河区东圃怡东苑,3岁女童琪琪独自在家时,不慎失足头被卡在阳台花架上身体悬空命悬一线。所幸的是,“托举哥”周冲挺身而出,徒手爬上3楼防盗窗,将女童托举达十余分钟,女童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获救。
然而,像琪琪和小熊这样的幸运儿并不多,避免儿童坠楼不能仅靠“托举哥”。记者疏理了近年本报报道,广州市内10岁以下儿童坠亡事故年年发生。
2013年7月16日上午,黄埔区一名8岁女孩到阳台收衣服时,不慎坠楼,身受重伤。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文昌花园,一名9岁男童从21楼家中坠落,后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广州荔湾区芳村中市外约新街四巷5号楼,一名7岁男孩从7楼家中阳台位置意外坠楼,当场身亡。
监护责任
父母不得让10岁以下儿童独处
根据《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二)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三)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于容易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
阳台设计
要求阳台防儿童攀登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在2011年8月通过了《住宅设计规范》,要求阳台防儿童攀登。规范对阳台栏杆作出细致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也就是说,防护栏杆的间距不得超过11厘米,以防儿童钻出。
此外,记者根据通过检索整合专家关于防止儿童坠楼的意见:1.栏杆设计非横向,以免误导儿童攀爬;2.阳台地面净空,不堆放杂物或摆放椅子,以免儿童攀爬;3.阳台围栏应定期检查与维修,以免老旧松动;4.窗台附近应避免放置可攀爬之器物或家具(沙发、凳子、床、矮柜等);5.家中窗户尤其厅里及卧室窗户,应为内倒(向内打开)式。(文/广州日报记者周浩杰 图/广州日报记者陈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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